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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媒扬法治・典韵润校园”系列活动(六)——支部学“法”记专题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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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2026年陕西省“民法典宣传月”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数媒扬法治·典韵润校园”系列活动,cq9试玩本科生第二党支部特开展“支部学‘法’记”民法典专题学习活动。本次学习以党员带头学法为抓手,聚焦民法典七大编核心内容,通过法条解读、案例剖析、线上答题等形式,把法治知识融入日常、落到实处,引导全体同学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民法典真正走进校园、深入人心。

一、本编内容简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核心编章,共10章、95条,是保障民事权益、明确行为规范的基础性法律。它以“过错责任为一般、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为补充”为归责原则,系统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免责事由、责任方式等规则,明确了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下“有过错才担责”的基本逻辑,以及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饲养动物损害等法定特殊情形中的适用。该编既强化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又回应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高空抛物等现实热点问题,为处理日常侵权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核心法条解读

(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1165条第一款是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性条款,在法律未对某一类型侵权行为做出特殊规定时,均应适用该条款。该条确立了“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的基本规则,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相比,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表述,使得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实际成为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对过错的认定应采用客观化的标准,依日常生活经验结合行为样态按照一般人的观念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判断。

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过错推定责任仅在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方可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均须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产品责任、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该原则仅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方可适用,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三、生活案例

案例一:违规养犬伤人案

刘某在城区违规饲养禁养大型犬某日,7岁徐某随祖母在小区玩耍时,被该犬抓伤面部,住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等3万余元。刘某辩称徐某一方逗犬有过错,请求减轻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因受害人一般过错而免责。刘某违规养犬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赔偿全部损失。此案警示:违规饲养危险动物需承担严苛责任,公民应遵守养犬规定,避免损害他人权益。

案例二:高空抛物

某小区业主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车位内。停放期间,车辆前挡风玻璃被高空坠落的铁块砸裂,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事发后,业主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排查、调取监控,仍无法确定具体抛物人员。车主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车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部门调查后仍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需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该物业公司未完善高空防控措施,监控存在盲区,未履行建筑物安全管理义务。最终判定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案警示:高空抛物害人害己,物业需履行管理职责,公民也要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守护公共安全。

四、知识问答互动

1.2021年5月1日,甲、乙、丙、丁聚餐,席间虽无人劝酒,四人仍喝到深夜,后各自打车回家。次日凌晨乙因酒精中毒死亡。该损害应当由()。

A.甲、乙、丙、丁分担

B.乙自行承担

C.甲、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丙、丁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答案】B.乙自行承担

【解析】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甲、乙、丙、丁出去喝酒,中途无人劝酒,喝到深夜后各自打车回家;第二天乙死亡,甲、丙、丁无侵权行为,对乙也不负有照管职责;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能够正确认识并作出判断,而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应该有充分的了解,聚餐席间无人劝酒,但是其仍饮酒至深夜,甲、丙、丁对乙的中毒身亡没有过错,因此该损害应当由乙自行承担。

2.甲、乙、丙三人相约前往山区打猎。三人发现前方灌木丛中有异动,误以为是野猪。甲、乙、丙同时开枪射击。子弹击中后,发现是一名盗猎者丁中弹身亡。经查,丁身中一枪,但无法查明该子弹由谁射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丁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D.应由甲、乙、丙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甲、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1.关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狭义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意思联络)。本案中,甲、乙、丙误以为灌木丛中有野猪而同时开枪,三人之间并无伤害或杀害丁的共同故意,属于过失行为,因此不构成狭义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A选项错误。

2.关于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乙、丙同时向异动处开枪,每个人的开枪行为均足以危及他人生命,且实际造成丁中弹身亡,但无法查明具体是谁射出的子弹击中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广义共同侵权的一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

3.关于按份责任与平均赔偿

按份责任适用于能够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形(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每个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而本案属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共同危险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或平均赔偿。因此,C选项和D选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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